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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部、农林部颁发《烟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函
发布日期:2007-11-15 信息来源: 浏览量:2114
轻工部、农林部颁发《烟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函  
 
  全国焰花炮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修改了原轻工部制定的《全国焰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附:焰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试行)

  一、遵照毛主席“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教导和华主席关于“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指示,为切实搞好焰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主管部门分别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二)企业领导机构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抓安全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署、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

  (三)焰花炮竹企业的安全生产,应列为工业学大庆的重要的内容,凡是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不能被评为大庆式企业。

  (四)各企业要建立安全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安全保卫系统。重点产区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焰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焰花炮竹企业和加工生产的公社、大队,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

  (五)企业的安全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熟悉,认真负责,应列为生产人员,不能随便调离或临时借用。安全员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人员有批评教育和直到停止其生产的权力,领导干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

  (六)对发生的各种责任事故,要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对重大事故者,要一九六一年国务院批转分安部《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以党纪国法论处。对遵纪守法,安全生产好的干部和职工,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七)建立安全保卫岗和消防组织,要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加强门卫和夜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八)凡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都必须接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迅速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九)认真抓好典型,总结广经验,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运动,抓好评比,培养发现典型,表彰先进,帮助后进。

  二、安全生产教育

  (二)要加强职工的技术教育。新工人未经考试合格不准单独进行操作。企业在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方法,增加新的产品和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新入厂的职工,要进行“三级教育”(班组、车间、厂部)。

  三、安全生产管理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必须经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同意,向县、市公安部申请许可,未经批准不得乱建。其他单位不许在焰花炮竹厂附近建厂。

  (二)凡属危险品仓库和带危险性的生产车间,严禁在居民区和建筑密集地点建设。危险工序和一般工序要严格分开,生产区和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布局要小型分散,车间要多门、多窗、门窗外开,窗台高度不得超过五十公分,门窗外通道无障碍。凡不符合要求的厂房设施,要限期改进。

  (三)各种碾药、拌药工序,要一律采用铝或者铜和木制,电碾及振动筛、电磨等,实行远距离操纵生产,严禁用人扒,牲畜拉。筛药不得用铁或尼龙罗底,必须用铜罗底生产。烘药,晾药必须有周密的防范措施。

  (四)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生产和取暖。危险品仓库内不得安装电灯和其他照明,库群区和危险车间要有避雷装置。危险车间的电器开关、电源、线路、电灯要有防护设施。没有安全罩的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企业要准备安全罩)。

  (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药物、化工原料的储、运、收、发、保管、配方比例、研究、试制、成批生产、质量检验以及安装、维修、使用设备、工具、锅炉、烘房、取暖、供水电等一切要害部门和环节上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要做好防尘、防毒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粉尘和有毒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直接接触药物人员的工作服,严禁作用化纤织物制做。

  (六)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经常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各企业要做到日有检查、周有布署、月有布署、月有评比、季有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凡新建生产礼花弹的企业,必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企业隶属关系上报轻工业部和农林部批准定点。未经批准不得乱建,关于审批签发开业执照手续按公安部规定执行。

  四、药物、原料成品管理

  (一)药物配方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对新品种投产和变动老产品的配方,必须经过小批试产,制定出工艺规程和安全生产措施,并经企业领导、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小组的鉴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正式的投产。

  (二)配药、拌药、装药必须单人隔离生产,黑药生产不许超过两人。手工生产亮子(光子、药柱、药粒)的车间要定员、定量,每间不得超过两人,每人面积不得少于三点五平方米。机械和手工生产都必须坚持少量、多次、勤运的原则,在制成的药物未运走前不准进料。

  (三)各种危险药物和成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补充规定》第二项要求执行。严禁混存混装,要做到单独存放,库与库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各种药物和成品库不得建在厂区中心。

  (四)企业要做到“五防”,即防火,防潮湿,防摩擦,防撞击,防破坏,“八有”,即收料有检验,储药有专库,库存有定量,保管有专人,发料有限量,有料有定额,生产有专用工具,各个环节有清洁卫生制度。

  (五)对摩擦、撞击最敏感的药物,如氯酸钾、雄黄、赤磷,禁止互相配合使用。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有使用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行,定点定量生产,不得超产储存。硝酸银不准做焰火生产原料。严禁在高温下生产焰花炮竹。

  (六)对危险药物、原料和成品的包装,要严密封实,储运要少量、勤运。要分别不同性能的品种,组织专车专人押送,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拖、拉、冲、撞。对含有药物的垃圾、粉尘、废水应及时做妥善处理。

  五、科技研究

  (一)科技研究是解决焰花炮竹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必须把建立科研机构,配备科技研究专职人员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积级组织技术力量,迅速解决危险工序的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的安全生产,大力开展经常性的科研活动。

  (二)确定科研项目,要全面了解,有计划的重点攻关,掌握各种化学试剂,药物原料,以及机械性能,积极进行药物安全配方试验,危险工序生产的专用设备及远距离操作,和对有毒物质的防尘、防毒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尽快解决焰花炮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在技术问题。

  (三)科研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技术革新成果,指派技术人员,对全厂职工宣传讲解药物性能,开办新工艺技术操作训练班,定期组织交流经验,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在安全生产科研有贡献的人员,应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精神与物质鼓励。

  六、厂外加工

  (一)企业对厂外加工要经常宣传生产的重要性和忽视安全生产的危害性,要他们从思想上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二)对厂外辊工要根据安全规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凡带有药物的产品,一般有准发放到厂外加工生产。

  (三)要大力推广“以专带付”的经验,专业厂、社要把担负厂外加工的技术指导、培训骨干以及宣传讲解安全生产的知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七、其他

  (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各地区、企业可根据本规定,接照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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