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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监局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01 信息来源: 浏览量:2750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规定,有效应对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到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防止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合肥市安监局近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行政许可,做好零售经营单位的审查发证工作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烟花爆竹零售布点的任务,确定专人负责布点工作,杜绝批发企业包办布点工作现象。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今年要将现有零售经营布点数量减少10%以上。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要防止密度过大,形成市场,原则上1公里内沿路两边布点不超过5家,居民生活小区周边布点要进行测算,规范经营场地,严格限制布点数量。
    (二)继续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省、市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对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承担烟花爆竹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是有资质的中介组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已经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需接受再培训。
    (三)严格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专店和专柜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严禁在营业场所使用煤气灶、煤炉等明火设施,严禁在生活区单独设立储存仓库。专店可以销售BCD类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超过40箱,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专店经营场所电线需穿防护套管,照明灯泡和开关应使用防爆型装置,还应配备3个2Kg以上的灭火器。专柜只能销售CD类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超过16箱,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四)加强烟花爆竹供销管理。为防止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向市场,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必须与合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定《烟花爆竹供销合同》。对于没有提交《烟花爆竹供销合同》的,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不予受理发证。同时要加强安全检查,对于采购销售非法烟花爆竹和没有统一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审查发证程序。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督促和指导经营户上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等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审查,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发证。同时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日常安全监管,建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和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库,春节前要将发证情况汇总报市安监局,并将经营户持证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突出监管重点,加强批发企业安全管理
    (一)加强烟花爆竹仓库管理。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批发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经营条件,加强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管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仓储,禁止批发企业将烟花爆竹仓库出租给无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仓库储存区、值班室与生活区要分开设置在不同区域,烟花爆竹堆放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严禁超高、靠墙和占道堆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使用规定式样登记台帐,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推广使用产品流向计算机信息管理。
    (二)严把烟花爆竹进货关。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自觉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不扰乱市场价格,不作黑市交易,严禁购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备案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给合肥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时须向市安监局申请备案,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合格证明和购货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鉴于实际情况,备案材料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汇总后,报市安监局。
    (三)严格统一销售标识。为严防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向市场,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烟花爆竹统一销售标识暂行办法》,按照要求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加贴统一销售标识。凡在合肥市销售未贴统一标识的烟花爆竹制成品,均视为扰乱销售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所在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购销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购销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禁令,对以前采购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对监管部门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要专库储存、及时销毁。对于违规经营的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下决心查清来源,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推进烟花爆竹运输配送服务。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批发单位使用有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车辆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对没有配送车辆的单位,要求与有危货运输资质的单位签定配送服务合同,由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车辆配送烟花爆竹产品。
    三、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落实政府“打非”责任制。继续坚持和落实县区(开发区)、乡(镇)两级政府和行政村、街道办事处的“打非”职责,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完善县区抓面、乡镇(街道)抓片、村居抓点的基本管理模式,真正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牵头组织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摸排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动,严查群众举报事件,严格管理经营市场,保护合法烟花爆竹经营户利益,对非法生产经营突出的地区,要设立专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对重点村、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督,对重点户、重点人员实行有效管理。
    (三)坚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零报告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每周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查处情况进行统计,每周三下午5点钟前将报表报市安监局危化处。今年年底,市安监局将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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