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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2-19 信息来源: 浏览量:2810







                            



关于做好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做好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安全验收条件,全面完成改造提升任务
    (一)烟花爆竹生产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皖安监化〔2008〕52、90、112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导企业加快改造进度,严格执行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安全验收条件。A级工(库)房和总库必须统一采用彩色复合压型钢板屋盖,并采取隔热和保温措施;新建、新改建的C级工(库)房必须采用彩色复合压型钢板屋盖;新建的组装包装、组筒串引和褙皮包装等C级厂房的高度、宽度、跨度必须达到省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春节后,省政务中心省局窗口不接收没有达到112号文件规定的全部验收条件和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只接收全部达标企业的许可申请。
    (三)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1月25日前未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加快改造进度,符合所有改造提升安全标准后提交许可申请,原则上这批企业应在5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已领取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8月30日前改造提升到位并取得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这类企业符合1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原先不符合提升标准的问题逐项写出评价结论,同时还要核查这类企业防护土堤等防爆设施现状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库区是否建成;经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现场验收并分别在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栏写明审查意见,报省局重新审核发证,企业不重复提交与前期换证的相关材料。
    (五)对2008年10月17日前领取有效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对照1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于8月30日前完成同步改造。这类企业符合1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原先不符合提升标准的问题逐项写出评价结论,同时还要核查这类企业防护土堤等防爆设施现状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库区是否建成;经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现场验收并分别写明审查验收意见,报省局存档备案,不再重新换证。
    (六)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二期工程)的,必须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由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省局将继续按照皖安监化〔2008〕128号文件规定对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对2008年10月17日前已领取有效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委托市局复查验收并按128号文件附表3格式填报。
    (八)今后,凡检查发现企业仍达不到皖安监化〔2008〕52、90、112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提升条件和要求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局第11号令第31条第4款规定,一律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允许整改达标后重新申请许可,原进行安全评价的机构在1年内不得对该企业进行评价,同时对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审查验收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
    二、拆除所有关闭企业工房,关闭企业必须关实关死
    (九)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督促县(市、区)政府在4月30日前做出关闭企业决定,并完成工房拆除任务。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抓紧提请同级政府做出关闭企业的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拆除每个工房,严防死灰复燃。并按照11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关闭验收标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关闭企业逐一进行验收,确保关闭企业关实关死。
    (十)在关闭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思想教育和维护稳定工作,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和群体性上访。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继续形成高压态势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决不能迁就照顾,真正起到严明执法、警示教育的作用。执法查处的重点:一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区、线)和自然人组织生产;二是边改造边生产;三是同一企业不同股东分包、转包、租赁生产线或工(库)房组织生产;四是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生产;五是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六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七是“8种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八是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九是违法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违法购销,非法储存。
    四、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二)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在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的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1号)要求,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制定安全标准化达标具体工作计划,进行标准化工作月调度,督促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对未全部达到112号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企业不得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要通过建立对本地区企业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十三)从今年9月1日起,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各企业统一着全棉工作服,使用防静电工作服也可,有药工序岗位穿防静电鞋。
    (十四)年内启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内设安全检测化验室工作。省局正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检测化验室建设标准》项目研究,待项目论证完成后公布施行,各地要通知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十五)从今年9月份开始,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各地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大宣贯力度,明确专人负责,督促企业认真、如实、准确、及时填报。月报表由省局统一制定样式。一要建立报表填报工作体系,请市局于8月30日前将每家生产企业的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和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填报人的姓名、职务、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号码汇总报省局。二要统一上报时间,企业在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局;县(市、区)局在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企业上月主要经济指标汇总月报表报市局;市局在每月15日前将本市企业上月主要经济指标汇总月报表报省局。
    五、强化批发企业安全管理,防范市场流通事故
    (十六)完善批发仓库安全设施。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对A级仓库防护土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和监控设施是否完好、库区是否铺设水泥道路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批发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改善仓储条件,美化绿化环境,为今年9月份开始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许可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十七)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各地要通过经常性执法检查,监督批发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执法查处的重点:一是将储存仓库出租、出借、转包给不具备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包装不规范以及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三是违反分级分类、限量储存和禁烟、禁火、车辆安装防火灭火装置等管理规定;四是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无证上岗;五是未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十八)加强产品防伪标签管理。落实烟花爆竹产品防伪标签制度,要做到件件贴标签,实行定期、不定期更换防伪标签,防止烟花爆竹产品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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