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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对烟花爆竹燃放“立规矩”
发布日期:2018-08-26 信息来源: 浏览量:1815

    日前,黄山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会议决定尽快成立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发布烟花爆竹禁限放公告,启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管理配套办法,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

    黄山市长孔晓宏指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是黄山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广大市民多年来的共同愿望,是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引擎,也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场整体战、攻坚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抓好禁限放工作各项任务落地,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扰民、安全隐患。要突出重点区域、时段、环节的巡查管控,形成网格化管理格局;要形成齐抓共管强大合力。
    据了解,随着城市化水平日益提升,人口密度不断上升、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近年来,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噪声和空气污染,从环保部门检测数据显示,黄山市近三年除夕夜有毒气体、PM2.5数值比平时都有显著的上升,部分年份造成严重的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损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一家放炮四邻不安,也助长了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的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
    2015年初,屯溪区政府、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市安监局、黄山市城管局和黄山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路段)禁售、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屯溪区部分区域和时段禁限放烟花爆竹实行“限放”并延续至今。但由于受到地方无立法权、管理措施缺失等客观原因的限制,治理效果多有反复,不很理想,受到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社会对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力度、调整现有烟花爆竹管理机制的呼声日渐提高。
    为此,黄山市政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活动都要管理。
    其中,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新城组团以下范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花山桥,南至徽杭高速公路,西至合铜黄高速公路、京福高铁,北至龙川大道、轩辕大道(规划中)、皖赣铁路,以及四至沿线居民区。(详见附图)
    其他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公布。
    除已划定的禁限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三)县(区)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同时,黄山市规定禁止在限制燃放地点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县(区)政府安监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限制燃放地点布设临时销售网点,确定销售时间。临时销售网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规定》确立了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鼓励广大人民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全民积极参与禁放禁售管理活动中,共同推进烟花爆竹安全治理。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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