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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
发布日期:2010-07-20 信息来源: 浏览量:1651
为加快推进安徽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内容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施“新网工程”,着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为农服务取得新成效,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省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需要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作出新贡献。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加快推进“新网工程”建设。按照省政府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签署的《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五大网络,力争五年内“新网工程”覆盖全省60%以上的行政村,逐步形成以县域为中心、以乡镇为骨干、以村级为网络终端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四)加快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网络资源整合,以发展配送中心和农资放心店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机、种业等商品经营,提升农资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和综合服务水平。尽快建立健全省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救灾储备任务。

     (五)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升级改造和新建一批带动性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推动批发市场与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促进农产品顺畅销售。

      (六)加快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积极培育壮大连锁骨干企业,实施“小超市、大连锁”和区域集中发展的经营战略,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大力提高网络覆盖面和商品统一配送率,五年内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全省农村市场的10%。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等连锁经营业务。

     (七)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行业的领头作用,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区域集散交易市场、综合加工利用基地和产业化示范区,加快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建设,拓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八)加快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推动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合作,强化资源整合和市场开拓,加大专用烟花爆竹仓储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连锁经营配送,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管理有效的全省性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体系。

     三、推进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

     (九)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参办、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示范社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积极推动专业合作服务向生产经营全过程延伸,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产销对接,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市场的便捷通道。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加强扶持和指导,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

     (十)提升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水平。继续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农资、茶叶、棉花、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划编制、产品标准设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职能。开展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产销大户技能培训工作,发展农村职业技能教育。

     (十一)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适应农村社区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需要,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信息科技、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农村综合服务。

      (十二)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创新。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推进经营创新,提升经济实力

     (十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保持供销合作社主营业务控制力的基础上,积极吸聚社会资本,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以加强社有企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鼓励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在企业持股,部分中小企业和县以下社有企业,股权设置可以进一步放开。

     (十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社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营结构,巩固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打造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与系统内外的联合合作,积极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企业集团。加大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大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支持社有企业利用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推进组织创新,增强发展活力

     (十五)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要把基层社建设与现代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基层社改造步伐,创新基层社发展方式,通过改造一批、新建一批、裁撤一批的方式,对基层社实行建制调整和布局优化。强化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十六)加快转变联合社职能。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提高指导系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平台。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社有资产监管,推进、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十七)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为年度考核范畴。根据实际需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各级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不得因为改制随意改变资产的属性。

     (十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十九)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权属,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网工程”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并按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

     (二十)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扶持力度;市、县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和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商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兴办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各地、各部门要给予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对供销合作社本级企业资产过户到联合社的,免收过户费。

     (二十一)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项目、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财政、涉农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信用担保合作等试点工作。

     (二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健全组织机构,省级社尽快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体制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可参照省级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在选调、提拔、任用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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