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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七)
发布日期:2007-11-15 信息来源: 浏览量:229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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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的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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