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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你说我说烟花爆竹"禁改限"
发布日期:2007-11-17 信息来源: 浏览量:2930
什么样的烟花爆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要怎样布局才算合理?什么时间和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备受各界关注的《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建议修改稿)》立法听证会如期举行。


  这是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同上次一样,听证会气氛异常热烈,每人8分钟的陈述时间让16名陈述人都觉得不够尽兴。虽然只是短短的发言,却传达出了许多来自民间的声音。多数陈述人都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恢复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间习俗的期盼之情日趋强烈,采取“禁改限”是顺应民意的。

  听证会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守祥表示,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充分吸纳陈述人和旁听人发言以及书面稿意见的基础上再论证,把听证会内容作为审议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重要依据,提交下月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三八及约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听证人参加了会议。

  哪些烟花爆竹可以燃放

  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驻福建办事处的马福贵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把握烟花爆竹的安全性有独到认识。他说,烟花爆竹并不是洪水猛兽,只要控制好药量就能控制噪音而且符合安全要求。他认为,在市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有药量限制,鞭炮应限在不大于0.03克,烟花应小于38克,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等危险性产品。

  福州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郑少芬和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徐笃辉,都赞同建议修改稿中提出的只适宜经营和燃放C、D级产品。他们说,限制燃放地区应只允许燃放安全距离为5米之内的C、D级的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爆竹类烟花,严禁经营和燃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爆竹以及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同时所有市场销售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地省级检测部门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投入市场销售,并在每个产品附上产品名称、规格、含药量及燃放说明。

  市政协的林忠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的郭渝昆,就确保安全性在烟花爆竹的外包装上作出提示也发表了见解。林忠说,可以按红、黄、黑等包装颜色的不同来区分烟花爆竹的危险性;郭渝昆建议产品外包装上应写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随同燃放”及“燃放有危险”等字样。

  批发点设在市区还是郊外

  律师郑少芬认为从安全保障方面考虑,应明确在市区内禁止设烟花爆竹批发点,在市区外可设2~3个批发点,同时严格规定批发单位的条件,要求批发单位应当实行专车即时配送,以最大限度减少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同时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福州市日用杂品公司的林晨光则说,批发市场应该设在市区,以方便市区零售开单、补货,并在边远地区增设1~2个分批点,但批发场所的烟花爆竹陈列品应采用无药装填的样品以确保安全。

  李渡烟花集团的徐笃辉提出了组建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的建议。他说,可以由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求及福州市人口分布、地域规划的特点,选择2~3家有一定生产规模,在销售、燃放及安全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企业成立专营批发公司,每家专营公司划分其销售区域,并在各自区域内设立销售网点,这样不仅产品质量有保证,而且在销售价格、销售管理上也有优势。

  每个村(居)2个零售网点

  多了还是少了

  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数量与布局,是听证会争论的焦点,陈述人基本形成了3种不同的观点。

  福建省行政学院的张东生认为,市区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设2个零售点太少了,至少应该设5个。他说,网点太少不仅不便于市民购买,并且由于部分市民缺乏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在运输携带的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问题,同时还会给部分不法商家提供哄抬价格的机会。

  搞安全技术的马福贵则持相反态度,他说市区每个村(居)设2个零售点,全市市区零售点数量在1200个左右,这样太多、太乱。烟花爆竹不是群众的日常用品,只是节庆日或个别场合才用,较为集中的只在春节前后,所以市区只要设40~50个日常的零售点即可。在春节及中秋、端午等重大传统节日时,可适当增加部分临时网点以满足群众需求。

  福州一中教师陈珏钗则认为,要设置专属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零售网点的数量要根据辖区人口比例决定,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考虑适当增加销售网点,并分为长期销售网点与临时销售网点,根据不同时期烟花爆竹需求量来决定是否启动临时销售网点,这样既达到安全的要求,又方便了群众购买。

  限放区域

  大了还是小了

  建议修改稿中将规划确定的三环路内以及三环路外人口相对集中的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和罗星街道设为限放区域。多数陈述人对此表示赞同,同时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龙誉贸易有限公司的何建瑜认为,三环以内限放是合理的,三环之外的其他地方是否限放,应当向当地群众征求意见。省政府移民开发局政策法规处的海若则表示,应该把无序分散的烟花燃放行为改为集中有序地燃放,福州作为一个南方城市,具有城市空间小、人口稠、建筑物间距窄等特点,划分出具体的地点作为群众统一燃放的场所比较适合。如可以在特定时间内将五一广场、闽江公园、左海公园等场所设为集中燃放区,这样不仅有利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管理,同时也不会减少烟花爆竹所带来的欢快气氛。

  除了春节其他时间可以燃放吗

  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方面,陈述人基本上形成了3种意见:只能在春节期间燃放;除春节期间,中秋等其他民俗节日可以适当燃放;不必就燃放时间作过多限制。张东生和郑少芬都认为,将允许燃放的时间定为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较合理。仅春节期间允许燃放,这样不仅便于管理,也便于回收烟花爆竹。海若则认为,仅除夕、正月初一和元宵节这3天允许燃放就足够人们宣泄“烟花爆竹”情怀了,毕竟燃放所带来的噪声和空气污染以及火灾、人身伤害等隐患不容忽视。就春节期间的什么具体时间可以燃放,陈述人也有许多不同观点。林晨光建议,燃放时间可以定为农历腊月二十四至腊月二十九,每日15时至21时;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8时至次日凌晨1时;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2时。增加燃放的天数和严格控制限放的时间,既可增加节日喜庆的氛围又不至于影响市民的夜间休息。

  认为中秋等其他民俗节日可以适当燃放的也有不少人。生产资料总公司退休干部卫钢明认为,中秋、端午、清明等节日,限放时间定为15时至20时就足够了。龙誉公司的何建瑜认为,不仅中秋等民俗节日可以放,国庆等节日也应允许燃放,但燃放时间应定在15时至21时,不要影响居民的午休和晚上睡眠。

  市民杨庆炜、退休群众李贤钦则认为不必对限燃时间作过多硬性规定。他们认为,中国人燃放烟花爆竹一般有特定的民俗时间场合,现在群众消费比过去理智多了,大部分群众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去燃放烟花爆竹的,所以在时间上不必只限春节或中秋等民俗节日。比如2008年奥运会时人们想庆祝能不能放?再比如市民家中有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时,能不能放?规定得过死,只会增加管理的难度。

  法规建议修改稿部分主要条款

  ●烟花爆竹产品和品种如何确定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的烟花爆竹产品规格和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批发、零售网点的布局如何规划第七条本市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市区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限放区域如何明确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为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一)三环路以内地区;(二)晋安区新店镇;(三)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

  ●限放时间如何限定

  第十二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下列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一)农历腊月二十四日(“祭灶”)、腊月二十九日(“小年”)的十五时至二十一时;(二)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三)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日八时至二十二时;(四)中秋、端午、清明等重大传统节日每日八时至二十时。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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